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16〕1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文批复(批复时间2016年6月1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8.0125公顷(折合270.1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坝镇横山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坝镇横山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18.0125公顷,地类均为农用地(耕地6.861公顷、园地8.7969公顷、其他农用地2.354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5〕13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6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每公顷37.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56.25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102万元(每亩68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每公顷33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49.5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公顷19.5万元。
(三)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65000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1795.8049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大坝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大坝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坝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先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