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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03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实施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项目,市政府拟征收占陇镇玉溪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1203公顷(折1.8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项目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占陇镇玉溪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现状地类为林地0.1203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金额: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普宁段)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办函〔2020〕3号)的规定,征收林地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每公顷49.5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4.25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17.2330万元。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我市正在制定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给被征地单位。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揭阳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用地(普宁段)(7#阀室)勘测定界图(占陇镇玉溪经济联合社)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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