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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1-02-03 10:42 浏览次数:- 【字体: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0〕12号,批准时间:2020年12月29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坝镇平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601公顷(折合3.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0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坝镇平林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坝镇平林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0.2601公顷,地类均为园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7〕6号)的规定,征收园地补偿标准为:

  (一)土地补偿费:每公顷33万元。

  (二)安置补助费:每公顷49.5万元。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按每公顷3.9~19.5万元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总额为26.5303万元。

  我市正在制定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补偿标准,在新的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按新的补偿标准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给被征地单位。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所在镇自然资源管理所、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21年1月21日至2021年2月4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0〕1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0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21)〔2020〕1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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