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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9 16:48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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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普府公〔20244

  为实施城镇建设规划,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市政府拟征收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1929公顷(折17.89亩)、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6883公顷(折40.3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目的:拟作为普宁市实验学校用地。

  二、拟征收范围: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和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1.1929公顷,地类为耕地1.134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1公顷;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2.6883公顷,地类为耕地2.5026公顷、林地0.089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普委电〔2023〕3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揭府公〔2021〕9号)的规定, 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公顷52.8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公顷79.2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楼房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普通

瓦房

临时

建筑物

铁皮

围墙

砖土

围墙

砼地埕

补偿单价

(元/㎡)

800

800

400

40

40

120

7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厕池

(元/座)

钢结构厂房A (元/㎡)

钢结构厂房B (元/㎡)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灌溉水闸

(石砌)

(元/宗)

不锈钢栏杆(元/m)

篮球架

(元/个)

石椅

(元/只)

铁网天(元/㎡)

炉灶(元/个)

补偿单价

500

250

350

800

50000

200

2500

800

100

5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

(元/穴)

补偿单价

500

450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农户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进行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征地社保费按照全揭阳市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23万元/亩)的百分之三十计提,每亩2.17万元。本次拟征地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17.89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38.8213万元;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40.32亩,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费87.4944万元。征地方案经批准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按政策规定落实分配。

  八、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被征地经济联合社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该项目征收土地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事项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

  普宁市2023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pdf

  (燎原街道光南经济联合社、流沙北街道西陇经济联合社、国有土地)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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