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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9 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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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4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授)〔2023〕222号,批准时间:2023年12月26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新宁经济联合社、圆山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8.0187公顷(折合420.2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广东省普宁市宝月水库工程建设项目。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广东省普宁市宝月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新宁经济联合社、圆山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大南山街道益岭村、新宁村、圆山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28.0187公顷,其中: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25.0767公顷(地类为耕地0.1247公顷、园地0.7452公顷、林地13.2014公顷、草地0.0490公顷、其他农用地0.7786公顷、建设用地9.8710公顷、未利用地0.3068公顷)、新宁经济联合社2.7884公顷(地类为林地0.2284公顷、建设用地2.3298公顷、未利用地0.2302公顷)、圆山经济联合社0.1536公顷(地类为林地0.09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9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宝月水库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2〕25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亩3.5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亩5.2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为13000元/亩,均指5年生以上(含5年),2-5年生(含2年)按60%标准补偿,1-2年生(含1年)按40%标准补偿,1年生以下按20%标准补偿;青苗类型为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农作物为水稻、蕃薯、大麦、小麦、蔬菜和玉米等补偿标准为2500元/亩。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楼房

成座下山虎

(四点金)

普通

瓦房

临时建筑物

铁皮

围墙

砖土

围墙

砼地埕

补偿单价

(元/㎡)

800

800

400

40

40

120

7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厕池

(元/座)

钢结构厂房A (元/㎡)

钢结构厂房B (元/㎡)

楼房基础首层柱

(元/㎡)

灌溉水闸(石砌)

(元/宗)

不锈钢栏杆(元/m)

篮球架

(元/个)

石椅

(元/只)

铁网天(元/㎡)

炉灶(元/个)

补偿单价

500

250

350

800

50000

200

2500

800

100

5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

(元/穴)

补偿单价

500

450

  (四)水电站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照有关政策补偿文件进行补偿。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征地补偿总额为3927.4788万元,其中大南山街道益岭经济联合社3532.8548万元、新宁经济联合社372.6688万元、圆山经济联合社21.9552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大南山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41月16日至2024年1月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授)〔2023〕222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普宁市宝月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pdf府土审(授)〔2023〕222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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