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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9 17:09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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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24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粤府土审(21)〔202347号,批准时间:20231226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3.3838公顷(折合50.76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作为普宁市文竹北路延长线(北二环大道至小扬美村界)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流沙东街道斗文村、流沙北街道大扬美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3.3838公顷,其中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0.0922公顷(地类为耕地0.08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3.2916公顷(地类为耕地3.123公顷、林地0.077公顷、草地0.0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宁市交通基础设施(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普府办〔202020号)的规定,征收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农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每亩3.52万元。

  2.安置补助费:每亩5.28万元。

  (二)青苗补偿费:根据实际调查情况,青苗类型为荔枝、龙眼、柑桔、橄榄、青梅、花木场、苗圃的,补偿标准按每亩260013000元进行补偿;青苗类型为粮食作物、蔬菜、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的,补偿标准按每亩30008000元进行补偿,其他经济作物、养殖物指香蕉、菠萝、笋竹和养殖鱼虾、蟹、龟鳖等。

  (三)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附着物(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框架

楼房

砖混

楼房

砖木

结构房

钢架

厂房

铁架

简易房

杉木

简易房

竹木

蓬棚房

简易

竹棚房

补偿单价

(元/㎡)

1200

900

636

800

300

200

150

100

其他附着物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围墙

(元/㎡)

挡土墙

(元/㎡)

晒谷场

或地

(元/㎡)

水泥砖墙

水池

(元/㎡)

一般

水井

(元/口)

手摇

水泵

(元/口)

电动手摇

水泵

(元/口)

水泥

路面

(元/㎡)

补偿单价

50

100

30

30

1000

300

350

100

坟墓拆迁补偿包干单价表

拆迁类型

有主坟墓(含无碑有主坟墓)

(元/穴)

无主坟墓、骨坛

(元/穴)

补偿单价

3000

700

  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征地补偿总额为552.1586万元,其中流沙东街道斗文经济联合社12.1704万元、流沙北街道大扬美经济联合社539.9882万元。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高效开发利用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揭府〔202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流沙东街道办事处、流沙北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九、本公告期限为2024116日至2024130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21)〔202347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2023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pdf府土审(21)〔202347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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