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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练江流域建设项目准入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08 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201640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练江流域

建设项目准入指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单位:

《普宁市练江流域建设项目准入指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6125

 

 

普宁市练江流域建设项目准入指引

 

为推进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省、揭阳市和我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及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粤环发〔2015〕59号)、揭阳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揭阳市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揭市环〔2015〕122号)、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普宁市练江流域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通知》(普市办〔2015〕15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普宁市练江流域建设项目准入指引。

一、练江流域建设项目准入要求

(一)禁止建设类项目。

除入园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制浆、造纸、电镀、鞣革、线路板、化工、冶炼、发酵酿造、畜禽养殖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等水污染行业。

(二)暂停审批类项目。

在未按省的规定实现相应的水质目标前,暂停审批电氧化、食品加工和截污管网外的洗车、餐饮、沐足桑拿等耗水性项目,生产过程中含酸洗、磷化、表面处理等工艺的项目和其他排放在练江已超标污染物的项目。

(三)严格限制类项目。

严格限制水污染型、耗水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项目。

(四)鼓励引进类项目。

积极鼓励和大力引进符合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二、练江流域建设项目环保要求

练江流域落户的项目,除须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揭阳市和我市的环保相关政策规定外,还应进一步落实如下要求:

(一)实施最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改、扩建项目(除上述禁止建设和暂停审批类行业外),在环评审批中要求实施最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生产废水排放应达到行业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以上。

(二)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新、扩建项目必须取得所在区域腾出环境容量进行“减量置换”,改建项目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凡是没有总量来源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对员工超过100人或日排放生活污水超过30吨且未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的项目,须自行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新、扩、改建项目必须达到相应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水平以上。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应设置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提高废水综合循环利用率。

三、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练江流域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要严格项目准入,对列入禁止建设、暂停审批类项目,坚决不予引进。

(二)市环保、市场监管、国土资源、城管、住建、发改、经信、水务、供水、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审批权限,在环评、企业工商核准、土地、立项、用水、用电审批等方面严格把关,对列入禁止建设、暂停审批类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同时,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实行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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