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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2-08-28 15:14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2012】39号
 
 
印发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09]124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转发揭阳市政府印发揭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普府[2012]28号)和《关于印发普宁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普府[2012]31号)的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决定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统称为普宁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标,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愿参保,实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加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
(三)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参保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普宁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的养老保险费补助;各级政府给予的养老保险补贴;其他收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及产生利息收入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基金实行本级政府统筹。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按年缴费。缴费档次可在下一年度申报调选,但已一次性趸缴个人账户的人员,不能再作调选处理。今后,缴费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省财政按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财政负担。今后,缴费补贴将根据国家、省、揭阳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人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参保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补助以货币形式缴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自然年度为缴费年度。
参保人个人缴费按年一次性缴纳,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费金额转入市财政开设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年度内统一拨付。
四、待遇支付
(一)养老金领取条件。
1、本意见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其本人可以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待遇,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须参保缴费;或由其选择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按月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终老。
2、本意见实施时,参保人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若该类参保人至65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3、本意见实施时,参保人超过45周岁以上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如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补缴时我市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补缴后才能申领养老金;参保人也可在本意见实施当年内选择一次性趸缴若干年(最长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按缴费当年补贴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4、本意见实施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可按1年的标准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也按1年补助;也可选择按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补缴费年限给予补助,在年满60周岁后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5、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只能申领个人账户养老金,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并直至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完为止。
(二)养老金计发标准。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标准按省的规定为每人每月55元,由各级财政共同出资构成(其中中央财政27.5元,省财政13.75元,市、县财政13.75元)。今后,将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人,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再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即每人每月的基础养老金为110元(各级财政补贴按粤府办[2010]41号文件的规定解决)。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本意见实施时,年龄大于60周岁,且选择一次性趸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按照国发[2005]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待遇发放。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市社会保险部门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及时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仍给予保留。
对运用不正当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将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养老保险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社会保险部门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二)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市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四)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同时政府补贴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意见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如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具体折算办法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选择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计发养老金,也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件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止。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关系。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原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与今后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同时加发被征地农民基础养老金。今后,符合粤府办[2010]41号文件规定应纳入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其缴费按本意见和揭府[2008]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用地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计提征地养老保障资金给予缴费补贴。
六、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此项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列为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拟订和规划、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动宣传、业务经办流程的规划及制订和业务经办等具体经办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和准确的核算。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负责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负责做好本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工作;负责审核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部门提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资金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市社会保险部门编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预决算。
市机编办负责协调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新增人员编制问题。
市公安局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每3个月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死亡人员信息。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当年五保人员信息。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上月本市户籍火化、死亡人员信息。
市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员相关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及征收的组织工作;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人资格认证、参保人登记造册、有关数据的录入、接受业务咨询、协助待遇初审上报等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供辖区内各村(社区)上月死亡人员花名册。
各村(社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等相关工作。
邮储银行负责:
1、根据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资料及电子表格为参保人比对信息并进行批量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向参保人发放《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作为缴费凭据。
2、受理死亡人员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的注销登记手续。
3、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当月,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存折到当地邮储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手续,邮储银行经办业务员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为参保人进行待遇受理登记手续。
4、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城乡居民参保的业务纸质资料进行保管。
5、参保人员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及时为参保人更改信息。
七、实施步骤
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是准备阶段(2012年7月至8月)。制订具体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包括召开全市动员大会,对市、镇、村三级经办机构人员〔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人员、邮储银行经办人员、各村(社区)协理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广泛宣传政策到村、到户。二是登记参保阶段(2012年9月至11月)。各乡镇场街道组织干部进村入户,逐村逐户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认真做好适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保费征缴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要对参保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三是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2月以后)。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任务。
1、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已成立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
2、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与各地、各有关单位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本单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地也要与各村(社区)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3、层层下达目标任务。市政府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场街道(2012年度任务详见附表)。各地也要层层分解任务,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二)健全制度,狠抓落实。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及时开展督查指导,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按目标顺利推进。要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一是建立月度、季度、年度情况通报制度。按序时进度通报各地进度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年度通报考核情况。二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开展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三是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信息相互通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1、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宣传报道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进工作的经验做法,以及城乡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先进典型。
2、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的舆论监督。
(四)加强考核,落实问责。
每年年底,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各有关单位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当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黄牌警告,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市政府作出深刻检讨。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九、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实施后,如国家、省、揭阳市出台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按国家、省、揭阳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业务经办部门财政预算。
(三)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五)本意见与普府[2012]28号、普府[2012]31号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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