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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占陇镇下寨村)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6-07-08 10:26 浏览次数:- 【字体:

征收土地公告

普府公〔2016〕1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文批复(批复时间2016年6月15日),同意普宁市人民政府征收占陇镇下寨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4公顷(折合6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面积及地类: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占陇镇下寨经济联合社。

(二)征地位置:占陇镇下寨村,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面积及地类:面积4公顷,地类均为农用地(耕地3.4553公顷、其他农用地0.5447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及《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普市发〔2015〕13号)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为: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650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每公顷37.5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每公顷56.25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每公顷3.75万元。

(二)征收其他农用地补偿标准为每公顷97.5万元(每亩65000元)。

征地补偿总额为390万元。

五、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把安置补助费拨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七、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落实。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的种类和数量,按占陇国土资源管理所、占陇镇人民政府及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原先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十、本公告期限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2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8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粤国土资(建)字〔2016〕298号 
发布时间:2016-06-16     来源: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揭阳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国土资地审报〔2016〕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普宁市将洪阳镇富袋经济联合社,池尾街道钟潭经济联合社,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流沙东街道上塘经济联合社,占陇镇下村、延长埔、下寨经济联合社,流沙南街道和美邻经济联合社,军埠镇大长陇村灰下经济联合社,燎原街道果陇经济联合社,云落镇大池村大池经济联合社,大坝镇陂乌、横山、湖美、平林经济联合社,赤岗镇仙洞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5.1722公顷(耕地18.4589公顷、园地19.6289、林地2.9932公顷、养殖水面1.0103公顷、其他农用地3.08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4.4057公顷、未利用地2.3819公顷,以上合计51.959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528120100006)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普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普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普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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