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经你市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普宁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揭市国土资地审报〔2016〕6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普宁市将洪阳镇富袋经济联合社,池尾街道钟潭经济联合社,大南山街道灰寨经济联合社,流沙东街道上塘经济联合社,占陇镇下村、延长埔、下寨经济联合社,流沙南街道和美邻经济联合社,军埠镇大长陇村灰下经济联合社,燎原街道果陇经济联合社,云落镇大池村大池经济联合社,大坝镇陂乌、横山、湖美、平林经济联合社,赤岗镇仙洞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5.1722公顷(耕地18.4589公顷、园地19.6289、林地2.9932公顷、养殖水面1.0103公顷、其他农用地3.08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4.4057公顷、未利用地2.3819公顷,以上合计51.959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普宁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已有耕地储备指标(44528120100006)补充耕地,同时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耕地数量、质量和类别达到占补平衡的要求。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普宁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普宁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普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