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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13 14:54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指导并监督管理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资金。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牵头组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组织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民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协助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和应急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发射源、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发布环境状况公报、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本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乡镇场街道环境保护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揭阳市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的文电、秘书、保卫、保密、档案、政务信息、督查、督办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会务和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计划生育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与组织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国家、省、揭阳市环保先进的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监察、纪检、党群、审计工作;组织草拟环保规章和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对重要文件进行审核;组织、指导、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办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污染源普查和信息管理;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任务,负责环保责任考核工作;检查、指导、协调乡镇场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环保责任目标和任务;协调指导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状况公报编制工作;组织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及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有关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

(三)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股

组织实施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承办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关工作。综合管理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对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拟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指导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区创建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监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管理股

监督管理辐射环境及核技术应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涉源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转移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承担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物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监管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反辐射恐怖袭击。承担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市核应急预案;审查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方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审核设立和取消限制发展区的申请,并检查实施;参与反核恐怖袭击。承担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信息网。负责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五)环境监察股,加挂“普宁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牌子

依法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以及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总量减排的调度、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负责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负责排污申报核定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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