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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13 14:49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的文件、发展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定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负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统筹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指导中高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工作;负责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聘大学生“村官”的工作。

审核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回国安置。

(八)会同市委组织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和组织军转干部参加岗前培训;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做好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的安置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管理办法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人事秘书股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综合材料的起草、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行政后勤和局机关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纪检、监察、计划生育和工、青、妇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规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检查;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协调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及涉外业务。

(二)公务员管理股(加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考核、奖励、惩戒、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按权限负责公务员职位设置、录用、转任、奖励、辞职辞退、日常登记的审核和相关工作;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承办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由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呈报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工作;按权限承办军队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承担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人员结构调整计划、增人计划;核发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按权限负责因私出国、赴港澳探亲、定居人员的审核工作。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

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各学科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及核发资格证书工作;负责农村乡土人才和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负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审核及核发资格证书;管理来普工作的外国专家;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外国专家证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的审核、发放;负责各专业初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调整和组织评审工作;办理高级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限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四)工资福利管理股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政策和标准;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负责审核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数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费的核准及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核准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工作。

(五)就业促进股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办法;拟订国(境)外人员入普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办法;承担外企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初审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管理办法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职业技能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和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制度和激励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并实施指导;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技能竞赛、师资队伍建设;拟订企业职业培训、下岗和失业职工转业培训、就业培训;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计划,并负责做好日常考核工作。 

(六)劳动关系股(加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审核市属和中央、省、揭阳市驻普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承担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审核市属和中央、省、揭阳市驻普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人事、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指导监督人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承担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养老失业保险股(加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股牌子)

拟订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基金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额领取条件和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补充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定、发展规划和实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和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失业金领取资格、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拟订失业职工登记、管理制度及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规定。组织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政策措施;拟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工作具体指标;指导、监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建议和对策;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情况收集、分析和报告,并组织检查评估等工作;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医疗保险股

拟订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规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测算医疗保险的费率;拟订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和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审核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及费用支出;审核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公费医疗的资格和费用支出;审核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及费用结算方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拟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及其改革方案。负责公费医疗管理;拟订城镇企业职业疾病、工伤停工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负责工伤的调查、取证和认定;审核领取工伤保险金和生育保险金的资格及给付标准。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和议案;开展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协调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和问题;指导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九)规划财务与保险基金监督股

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预决算;编制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劳动保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审计、基金要情专报;承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检查资格认定和组织考核工作;组织查处基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重大案件;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拟订国(境)外、市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进入本市的管理措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管理办法;执行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对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有关人员调配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事宜;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作;按权限承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动的有关工作;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事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编制下达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按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员聘用、辞职、辞聘、解聘、取消聘用资格的审核和相关工作,负责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审核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和协调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指导中高院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有关工作;承办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选聘大学生“村官”的工作。

三、局直属行政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稽查监察中队,正股级。

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稽查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权;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受理举报投诉;负责审核劳动用工,核发劳动用工许可证;组织查处重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案件和处理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