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普宁市人民政府
普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2-01-13 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揭阳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及司法行政对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依法负责律师、公证相关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依法负责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车辆和服装管理以及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股

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起草、审核重要文稿,承担司法行政信息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网络建设、对外交流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专项经费和装备的年度计划;指导、监督本系统业务经费的使用;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承担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警用车辆及服装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

(二)宣传教育股(加挂法规股牌子)

拟订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宣传工作;承办市普及法律常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普法工作者的法律培训;组织编写法制宣传和普法资料;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有关宣传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建设,承办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承办相关的建议提案;承担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承担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办理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审核合格的所属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指导、监督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和质量管理,监督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协助组织司法鉴定人任职资格评审。

(三)公证律师管理股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依法承担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执业的许可工作;承担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指导、管理政府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指导、管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依法承担公证机构设立、公证员执业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承办公证投诉、申诉案件的答复工作。

(四)基层工作管理股

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审核和管理;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照的年审注册审核。指导“148”法律专线电话工作;指导、监督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五)政治工作办公室(副科级)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办理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工作;对管理权限内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协助局领导做好司法行政系统的纪检监察和“工青妇”工作,协助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聘任工作。

三、派出机构

设置占陇、洪阳、南径、南溪、梅塘、军埠、里湖、下架山、麒麟、大坝、燎原、云落、高埔、大南山、船埔、梅林、广太、赤岗、大坪、后溪、流沙东、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等25个司法所。

司法所是司法局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