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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8-11 10:09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加强和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统一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探索城乡融合发展新路径,开创城乡发展新局面,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若干意见》(揭府办〔2018〕67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严格落实控规单元规范土地征收整合储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揭府办〔2018〕68号),经市政府十五届60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就加强规范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组织实施,落实细化责任分工

  (一)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共建共享的经营理念,以“大区块、成组团、成片区”综合开发模式,激活存量、增加储量、扩大总量、优化供应为目标要求,做到应储尽储,快供优供。

  (二)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以下简称“三符合”,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简称“两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拆、统一收储、统一供地、统一开发。

  (三)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管委”)对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涉及的土地储备规划、储备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土地供应方案、项目用地申请准入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会审。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储备供应工作的统筹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征收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审核报批,负责将已征收土地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交付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纳入储备,负责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六)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负责土地储备供应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征收储备供应的组织实施、成本核算、资金拨付和结算、储备土地平整开发围蔽和日常巡查等。

  (七)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储备计划和供地计划指导协调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开展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做好组织实施征地听证、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收土地材料汇总组件报批等工作。

  (八)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和控规管理,做好土地征收储备、供应的选址和规划。

  (九)市政府为征收土地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审批土地储备规划、储备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调整、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土地供应方案。

  (十)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负责所在地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协助办理补偿登记,监督被征地村依法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做好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的监管,负责青苗及附着物清理。协助做好已征收土地的交地工作。

  (十一)市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林业局、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有关工作。

  二、坚持产业发展导向,科学安排项目用地

  (十二)对“三符合”的园区和建设项目,预选址方案和用地需求应分别提交市规委会、土管委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规划选址及后续手续。对不符合“两规划”的建设项目,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需建设的,依法按程序进行“两规划”调整后才能组织实施。

  (十三)对“三符合”的园区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应遵循产业融合、城乡一体的原则,一次性解决村经济发展用地和安置用地选址,实现建设项目主体用地、安置用地和留用地同步选址、同步报批,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完善项目用地周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议和安排;应遵循科学发展、节约集约、城乡统筹的原则规划选址,创新城市综合开发模式,科学合理使用土地资源。

  (十四)对符合“两规划”但不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实际已在建设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视项目建设情况引导企业和项目进行产业升级改造达到“三符合”要求,并准予依法继续进行项目建设;尚未开展建设的项目,要积极引导企业和项目进行产业升级转型,并暂缓项目开发建设。

  (十五)对不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市自然资源局不予安排项目用地。

  (十六)对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加强服务和管理,加快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协调项目业主注册落户,确保项目加快建设。对未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的项目,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

  三、严肃规划编制和调整审批,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十七)市自然资源局应围绕政府决策部署,以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让人民生活更美好为目标,坚持规划引领、城乡统筹、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主动加强和规范规划管理工作。

  (十八)市自然资源局应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指导和引领作用,促进城乡建设有序发展,积极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依据区域功能布局规划,配合重点发展区域、发展平台以及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需要,主动开展功能片区和功能组团的控规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编制的及时性、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为土地储备、供应提供指引。

  (十九)市自然资源局应全面审视梳理规划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坚持协调发展理念,对现行规划中不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乡功能的区域,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主动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划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二十)市自然资源局应切实保证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维护法定规划的严肃性,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对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及时组织编制调整方案,提交市规委会审议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严格土地规划利用,规范用地管理秩序

  (二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要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城市功能布局、城乡一体、产业聚集相关政策,合理布局建设用地规模。建设用地规模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使用。

  (二十二)市自然资源局应推行土地差别化精准化管理,创新工作方式,按照拆旧腾退零散用地、增加建设用地规模的要求,合理腾出公园、绿地及水面生态区域所占用的城乡建设规模,推进增减挂钩土地整治复垦工作,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缓解重大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指标和规模紧张问题,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二十三)市自然资源局应结合城乡功能布局规划,以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解决以往规划修编存在问题,提前谋划,摸清底数,创新思路,合理布局,最大化规划好、使用好建设用地规模。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申请调规项目,应从严把关,对重点发展平台、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及民生公益等项目分类优先排序,由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提请土管委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

  (二十四)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优先保障重点发展平台、重大产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及民生公益等项目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于未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准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同时,应强化对项目用地报批的管理,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报批工作。对于未落实拆迁安置用地、留用地同步选址、同步报批的,原则上不予办理项目主体的用地报批手续。

  (二十五)市自然资源局应积极围绕城乡融合发展思路,加强和规范农村留用地管理,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中安置区进行留用地选址,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通过政府组织带动,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和可持续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五、规范土地征储供应,提升服务发展水平

  (二十六)市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土地储备、供应的总量、结构、分布和时序。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9月底前完成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计划,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后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各类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需提请土管委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十七)规范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方案模板见附件1),方案应包括拟征地块基本情况、村留用地和安置用地落实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资金成本预算、工作程序和任务分解、资金来源等内容,并将留用地、安置用地征收、报批费用、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纳入资金成本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征地报批流程见附件2)。

  (二十八)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按照审议通过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具体组织实施,认真落实征收补偿安置,按时完成清理并移交土地等工作。

  (二十九)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实施土地征收时应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并签名确认。

  (三十)依照《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意见》(揭府办〔2016〕42号),征地项目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但经被征地村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放弃的,可不作留用地安置,按折算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三十一)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由市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规定用途使用。

  (三十二)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应引导被征地单位及个人服从国家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对因阻挠征地、建设而造成国家损失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三十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案由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负责编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土管委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十四)鼓励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主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协助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征收储备方案报土管委会议审议,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市统筹管理要求,收益实行一地一策审定。

  六、加强收储资金管理,依法依规合理使用

  (三十五)市财政局应制定土地征收储备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在每年年底统筹下一年度土地征收储备资金,确保各征地项目资金按时拨付、项目按时推进。

  (三十六)市财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和不可预见费的使用管理,确保工作经费依法用于征地拆迁日常工作开支,不可预见费按实际发生情况严格审批使用。各项资金实行独立、封闭运作。

  (三十七)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应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管。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规范补偿费分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比例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属地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审批。

  七、强化监督管理措施,从严落实追责问责

  (三十八)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村集体征收土地,否则,以违法用地进行查处。

  (三十九)未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引进项目,以及开展立项、规划、用地、“三旧”改造项目供地及征收储备等相关手续的,市政府将坚决予以纠正,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问责。

  (四十)未经土管委会议审议同意开展的建设项目,因无法推进导致的一切遗留问题,项目投资人为第一责任人,直至问题最终得到解决。市政府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四十一)严禁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或村委会借征地储备工作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各级各单位截留或挪用征地补偿等各种款项,违反本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十二)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对照本意见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对存在马虎应付、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十三)每年储备规划和储备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揭阳市政府审批执行,储备方案、土地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要求的,市政府有权纠正和要求改正。

  附件:1.普宁市XX乡(镇、场、街道、区)XXX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模板)

  2.征地报批流程图

  3.土地供应流程图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

  普宁市XX乡(镇、场、街道、区)XXX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

  (模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普宁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XXX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为高效、有序地推进XXX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内容。

  XX年XX月,XXX项目(或批次)已经发改部门(国家或省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揭阳市或普宁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或已经市政府批准(立项批文或批准文件见附件1),具体建设内容……(按立项文件或批准文件内容进行表述)。

  (二)拟征收土地情况。

  1.土地利用情况:XXX项目(或批次)拟征收土地位于XXX园区(或发展平台、功能区、规划区)XXX乡(镇、场、街道、区)XXX村,土地面积XXX亩,其中XXX亩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XXX亩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性质为XXX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XX。(宗地征地地形图、位置影像图、规划选址、规划审查意见或用地预审意见及示意图见附件2)

  2.土地权属情况:XXX面积土地属于XXX乡(镇、场、街道、区)XXX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XXX),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权属资料见附件3)

  3.用地报批方式及审批级别:按(城镇批次或单独选址)进行报批,使用(国家或省或揭阳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拟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其中有“三旧’改造图斑用地XX亩,按“三旧”改造政策申请征收报批。

  (三)涉及房屋拆迁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拆迁XX平方米,其中集体土地上房屋XX平方米(其中村民住宅XX平方米,非住宅XX平方米),国有土地上房屋XX平方米(其中住宅XX平方米,非住宅XX平方米)。

  二、被征地村留用地安置方案(两方案选一)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民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拟按实际征收面积10%的比例划出留用地,作为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发展用地(具体面积以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村经济发展留用地指标核定书》为准)。

  方案一:经与被征地单位协商,拟在被征地单位所属村范围内,按征地面积的10%(即XX亩)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给予该村、社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具体位置由市自然资源局与相关村、社协商选定,且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用地性质以市自然资源局的选址意见为准。征地单位按现行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用地报批需缴交的规费,且村留用地须与主体用地一并打包办理报批手续。

  方案二:经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同意留用地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征地面积的10%计算(即XX亩),具体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意见》(揭府办〔2016〕42号)的规定,此征地项目留用地的折算货币补偿款约为XX万元。(因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建议留用地尽量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三、村民复建安置方案

  XXX项目征地(或批次)(涉及或不涉及)村民复建安置。经协商一致,复建安置用地拟在:XXX范围内划定,具体以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址意见为准。以XXX为主体办理相关用地报批手续,且复建安置用地与主体用地一并打包办理。

  四、土地征收整合成本经济测算

成本类型

成本分类

数量

单价

总价(万元)

备注

拨付时间计划

征地拆迁

补偿安置

费用

征地补偿

XX亩

XX万元/亩

XX

暂按现行标准计算,实际补偿按片区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储备工作方案批准后

青苗及附着物

XX亩

XX万元/亩

XX

拆迁补偿费用






复建安置补偿费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XX人

XX万元/人

XX

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缴费年限为15年

征收储备工作方案批准后

留用地费用

XX亩

XX万元/亩

XX


征收储备工作方案批准后

报批规费

耕地开垦费

XX平方米

XX元/平方米

XX


征收储备工作方案批准后

购买水田

指标费

XX亩

XX万元/亩

XX



耕地占用税

XX平方米

XX元/平方米

XX

以农用地面积计算,具体见国务院(2007)第511号令、粤财法(2009)34号令

省出具用地批复后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XX平方米

XX元/平方米

XX

粤财农〔2006〕526号

收到缴款通知后

森林植被

恢复费




财税〔2015〕122号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费




涉及使用林业用地时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费用






其他费用

勘测定界测量等费用

XX亩

XX万元/亩

XX

估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征收储备工作方案批准后

工作经费

XX亩

XX万元/亩

XX

估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测量、出图、

放桩等费用

XX亩

XX万元/亩

XX

估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修建围墙、清表等费用

XX亩

XX万元/亩

XX

估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不可预见费

XX亩

XX万元/亩

XX

估算,按实际发生结算


以上合计


  注:此表项目按具体项目或批次进行增删(含估算项目);资金在总成本估算审定条件下,按实际项目发生所需资金时间和额度拨付,实行成本支出与收益总结算。

  国有居住用地征收成本项目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备注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或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原址或异地)

按照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奖励


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


其他费用

勘测定界测量等费用

工作费用

房屋测量、出图等费用

规划调整、环评报告、地灾报告、评估等费用(按需开展)

房屋拆运费用

不可预见费

合计


  国有用地(非居住)征收成本项目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备注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搬迁奖励


临时安置费


搬迁补助费


停产停业损失


其他费用

勘测定界测量等费用

工作费用

房屋测量、出图等费用

规划调整、环评报告、地灾报告、评估等费用(按需开展)

房屋拆运费用

不可预见费

合计


  宅基地征收成本项目表(复建安置)

   单位:万元

项目

备注

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

具体按普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标准执行

拆迁费用

临时安置费

按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

按户或按人或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复建安置费用

房屋复建安置费用


其他费用

勘测定界测量等费用


工作费用


房屋测量、出图等费用


规划调整、环评报告、地灾报告、评估等费用

按需开展

房屋拆运费用

按建筑总量计算

不可预见费


合计


  集体建设用地(非宅基地)征收成本项目表

  单位:万元

项目

备注

征地补偿款

征地补偿

具体按普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标准执行

拆迁费用

房屋征收补偿

按房屋重置价格计算

临时安置费

按有产权的建筑面积计算

搬迁补助费

按户或按人或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


其他费用

勘测定界测量等费用


工作费用


房屋测量、出图等费用


规划调整、环评报告、地灾报告、评估等费用

按需开展

房屋拆运费用

按建筑总量计算

不可预见费


留用地费用

留用地规费

含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折算货币的按揭府办〔2016〕42号文执行

合计


  上述XX亩土地的征收整合拆迁补偿安置总成本约为XX万元(约合XX万元/亩)。总成本的核定以最后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五、征收土地程序及任务分工

  (一)各单位负责的工作。

  1.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1)落实征地资金并按实际发生要求组织拨付;(2)负责组织对纳入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建(构)筑物残值进行评估并补偿;(3)会同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组织实施被拆迁建(构)筑物的拆卸、修复和加固等相关工作;(4)会同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组织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平整、围挡和日常巡查、管护、临时利用等;(5)向市自然资源局和市政府反映、汇报征地拆迁、组织报批、储备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

  2.市自然资源局:(1)根据国家、省、揭阳市和我市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送土管委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按经批准的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各项工作;(2)负责对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建(构)筑物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包括宅基地房屋地址、历史用房的认定);按征地报批和土地整合储备的要求出具地块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TXT文件)、勘测定界图、地类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违法用地位置图等;(3)负责指导和组织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以及指导和组织被征地单位办理留用地及安置用地的相关手续;负责征地启动公告起草,依法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以及与市人社局共同组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听证;(4)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5)负责办理征收储备用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安置复建等用地的规划选址、规划指引、用地规划许可等工作;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对地上违法建(构)筑物进行规划定性;(6)负责出具各拟征收地块的控规单元图;(7)向各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各经联社等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培训、宣传工作;(8)依法对拟报批用地中的违法用地进行查处,出具违法用地查处的相关文书;(9)按规定对审议通过的用地报批件报省自然资源厅批准;(10)对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管;(11)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在市政府领导下,(1)协助市自然资源局对被征地单位或个人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的权属、种类、数量、建(构)筑物等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包括宅基地房屋地址、历史用房的认定),并配合完成上述资料的收集工作;(2)负责在市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后,对被征收土地进行监督管理,防止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农作物或抢建建(构)筑物,监管费用纳入征地拆迁成本;(3)负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并向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内容和制定依据的解释工作;(4)负责督促被征收补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及搬迁;(5)协助被征地村办理村留用地、安置用地等有关手续;(6)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就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的指导下,负责做好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的监管工作,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必须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检查情况和审计结果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备案;(7)协助市自然资源局收集用地报批所需的资料,负责征地启动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相关图件的张贴及留存相关证据;(8)负责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争议的协调工作;(9)负责对辖区内的建设加强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进行制止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10)当征收补偿工作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应及时予以处置,并视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避免事态失控,确保社会稳定。

  4.市住建局:(1)负责城市道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2)负责对拆卸工程进行备案。

  5.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交通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2)负责办理征地工作中涉及的公路开挖手续和修复工作,省级以上道路的开挖与修复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

  6.市水利局:(1)负责水利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统筹协调;(2)负责结合工作总体规划,审查、提出供排水系统设置意见,并指导、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7.市公安局: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户籍管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协助维持秩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当出现暴力对抗、恶意对抗征地拆迁或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实施人身伤害的行为时,应立即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发展。

  8.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抢建、违法(章)建设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9.市财政局:(1)负责制定土地征收储备资金管理办法;(2)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征地拆迁过程中资金支付管理问题;(3)会同市自然资源局指导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对被征地单位合理分配和使用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全程监督。

  10.市司法局:负责处理涉及征地拆迁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及纠纷的调解工作。

  11.市人社局:(1)负责被征地拆迁单位的劳动力安置工作,优先对“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2)依法与市自然资源局共同组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听证,办理、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12.市林业局:负责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涉及园地时由市林业局负责办理未核发林权证证明。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单位的营业执照的依法变更或注销。

  14.市卫生健康局: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指导原则,负责为征地拆迁涉及的卫生设施或机构办理复建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15.市税务局:负责办理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税费手续。

  16.市民政局:负责配合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办理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山坟迁移等有关事项。

  17.市教育局:协助办理征地拆迁范围内学校的复建安置工作,协助做好学生的分流入学工作,确保教育秩序稳定。

  18.市审计局:负责征地拆迁补偿的审计工作。

  19.市监察委:负责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移交市纪委监委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落实处理。

  20.市三旧办:负责“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和政策解读工作。

  (二)征收程序及工作分工表

序号

工作安排

各部门负责情况

备注

1

初步圈定拟征收土地范围

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初步规划选址。


2

勘测定界

市自然资源局测绘队:现场勘测并出具拟征地范围图及相关说明资料,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对青苗附着物、建(构)筑物进行调查。


3

土地征收整合储备规划指引

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土地征收整合储备规划指引。


4

拟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初步拟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上报土管委会议审议。


5

上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审定《土地征收工作方案》并作书面批复。


6

对拟征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状况进行调查和证据保存

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负责召集村民实地调查并进行证据保存。


7

征地启动公告

市政府:发布《征地启动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


8

听证告知书

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联合发出听证告知书。


9

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告知被征地方,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两方案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制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此方案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告知被征地方,发出《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对两方案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将相关文件送达被征地单位:收集被征地村、社出具的要求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证明》等资料交市自然资源局。


10

召开听证会(要求听证时举行)

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负责安排听证事宜,出具听证会纪要。


11

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人社局: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12

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负责与相关村、社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市自然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13

将补偿款和养老保险金存入专户

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将征地补偿款存入征地补偿款预存户,按市人社局的养老金测算说明将款项划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


14

申办《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市人社局:收齐所在乡镇场街道(普侨区)出具的被征地村基本情况证明和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征地基本情况后,上报揭阳市人社局。


15

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市人社局:上报揭阳市人社局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16

办理《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

市林业局:涉及林地时负责出具。


17

办理园地未核发林权证证明

市林业局:涉及园地时负责出具。


18

收集、整理征地报批资料、拟定“一书三方案”及相关资料组卷

市自然资源局:按报批要求收集、整理、提交相关报批资料,按报批要求组织资料。


19

用地报批会审

土管委会议审议。


20

上报批征

经土管委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揭阳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21

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市自然资源局:将揭阳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缴费通知转送市财政局,办理缴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22

征地公告

市政府:用地经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23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按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补偿款拨给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及时足额支付到村(经联社)。


24

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

市人社局: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出具《社会保障登记证》。


25

办理预留经济发展用地的用地手续

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相关用地证件。


26

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六、资金来源及管理

  土地征收资金由XX负责筹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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