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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宁市 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5-12 16:44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办函〔2020〕12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普宁市

  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市政府决定成立普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  任:黄锐亮(代市长)

  副主任:魏智勇(副市长)

  委  员:钟韶丰(市府办)、马俊锋(市发改局)、林雁辉 (市农业农村局)、陈瑞宏(市工信局)、赖少坤(市自然资源局)、     陈喜鸿(揭阳市生态环境局普宁分局)、黄楚武(市水利局)、     杨娘德(市林业局)、黄伟文(市城管执法局)、赖卓平(市司法局)、郑华强(市科技工业园管委会)、杨春新(市英歌山工业园管委会)、陈拥辉(市财政局)、陈泽雄(市住建局)、江丽璇(市三旧办)、黄信清(市土地资源储备开发中心),各乡镇场长、街道办主任、普侨区管委会主任。

       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上述委员单位参加外,视会议议题需要确定相关参加单位。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赖少坤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2939997,传真:2919055。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原成立的普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委员会、普宁市建设用地会审(审核)领导小组同时撤销。

 

       附件:普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普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普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普宁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管委”)职能作用,落实各委员单位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促进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走集约用地、精明增长的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土管委是市政府对市土地管理作出决策的议事机构,就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土管委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单位参加委员会会议外,市信访局、公安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文广旅游体育局、税务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第四条  市土管委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一)审议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审议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方案。

  (三)协调解决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执法等自然资源管理的重大、疑难个案。

  (四)审议市拟报揭阳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批次用地和单独选址的用地报批。

  (五)审议市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

  (六)审议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事项。

  (七)审议市重点功能片区和重点项目的土地储备开发方案。

  (八)审议市闲置土地处理处置。

  (九)审议市基准地价评估更新。

  (十)审议市“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项目策划报告书、改造方案等。

  (十一)需提交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于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由市土管委各委员单位提交相关议题并由市土管委办公室汇总,在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第六条  具体议事程序如下:

  (一)市土管委办公室根据一定阶段土地管理工作需要及有关单位的申请,初步拟定提请市土管委审议的议题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方案。

  (二)经市土管委会议召集人同意,市土管委办公室发出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并做好会议筹备工作。

  (三)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宣布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相关单位汇报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各位委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意见。

  (四)会议审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审议事项赞成票超过与会人数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

  (五)在集中与会委员审议意见基础上,会议召集人就审议事项进行总结并作出决定。

  (六)市土管委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按办文程序经副主任、有关委员审核后报会议召集人签署印发。涉及须提请市政府批准事项的,书面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土管委会议原则上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会议时间一般为半天。如遇特殊情况,经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临时调整会议时间或临时增设会议。

  会议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由市土管委办公室于会前2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参会单位。参会单位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市土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市土管委主任负责主持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市土管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九条  会议主持人对会议议定事项作最后结论。

  参加会议人员应对讨论的情况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会议纪要为准。

  第十条  市土管委办公室负责市土管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一)统一受理提请市土管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并负责前期协调工作。

  (二)拟定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并报请市土管委主任或其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市土管委会议审议。

  (三)做好会议材料准备、签到等工作,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送达参会单位。

  (四)妥善保管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相关材料、会议签到表、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会议纪要印发后,须上报市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其余议定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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