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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11-05 15:32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规〔2022〕4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城镇住宅区

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业经市委十四届第41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十六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日

普宁市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

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宁市范围内城镇住宅区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所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粤自然资规字〔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在普宁市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空间规划要求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住宅区地下和半地下室内场所(不包含依法配建可以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用地、规划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本规定施行前未将地下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权利性质一致的使用权。本规定实施期间,上级国家机关有出台新规定,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的,由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按规定标准补缴。

  第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地下车位(库)的用途、使用期限和竖向界限。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本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  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范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批准范围确定。

  本规定施行前地下车位(库)的地下空间范围与地表用地界限不一致的,按照用地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范围确定界址范围。

  地下车位(库)等建(构)筑物的界址范围,按照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载明的建(构)筑物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住宅区地块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地下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地下车位(库)配建标准以及相关规划技术要求的规划条件作为合同附件。

  第八条  建设地下车位(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与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一)向市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

  (二)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九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标注地下室的空间范围、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地下车位(库)数量、人防工程区域、公共设施和设备用房等使用功能,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查。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对地下车位(库)建筑规模或者建筑面积、车场出入口数量及位置、地下车位(库)数量(包括按照配建标准配建的车位、公共车位等,其中访客车位计入公共车位)等使用功能进行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实施建设。地下车位(库)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对地下车位(库)进行规划核实。规划核实时,应当对地下车场的空间范围、建筑面积及停车位(库)数量、位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办理地下车位(库)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地下车位(库)分层平面图、车位编号图、界址范围图,并依法标注配建的人防工程区域。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车位(库)进行销售或者附赠时,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停车需要,以“个”为单位销售或者附赠,并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地下车位(库)楼盘表、网上签约和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加强地下车位(库)销售网签备案的监管。

  第三章  不动产登记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申请首次登记。本规定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地下车位(库)面积按照地下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计算,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即不分摊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不动产权证书“面积”栏明确记载标注地下车位(库)套内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地下车位(库)进行销售前,建设单位或开发商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以下全部资料备案和核查: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地表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地下车位(库)的权籍测绘报告;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含地下车位(库)定位界限规划分层平面图;

  (四)房屋及建筑区划内停车位楼盘信息表;

  (五)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已经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的材料;

  (六)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七)地下车位(库)出售方案(包含位置、数量、面积、出售价格等)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的证明材料、照片。

  第十七条  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当事人应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符合单方申请情形的除外)转移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地下车位(库)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地下车位(库)的权籍图(宗地图、车位分户图);

  (六)受让人在本建设区划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产权证明材料;

  (七)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地下车位(库)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要求:

  (一)登记的客体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依申请现场勘查,撰写现场勘查专题报告;

  (三)地下车位(库)经转移登记发放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其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的附加说明一栏写明权属人在该建筑区划内所购买的房屋坐落及不动产权证书号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省和揭阳市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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