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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1-28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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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

普府通〔2022〕10号

  为全面整治违法建设,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许可和建设规划许可,或虽经许可但不按许可条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除外。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公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各乡镇场街道是落实全面整治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在建违法建设,属地乡镇场街道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村(社区)依法采取“四清两断”措施(清理施工队伍、清理脚手架、清理施工设备、清理建筑材料和断水、断电),阻断偷建抢建的必要条件,并全面加强日常巡查监管,严防严控偷建抢建行为发生。对已责令停止建设并要求落实“四清两断”措施的违法建设,如拒不落实“四清两断”措施,继续实施偷建抢建行为的,该违法建筑物依法可予以拆除或没收的,一律予以强制拆除或没收,并对违法建设行为人从严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新增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希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不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积极参与抵制违法建设。

  四、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建筑材料、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及用户不得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严禁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违者依法从重处罚。

  五、党员、公职人员要带头维护城乡规划秩序,凡支持、参与违法建设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

  六、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违法建设,不买卖、不租赁违法建(构)筑物,违反者权益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也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七、在整治过程中,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各乡镇场街道、村(社区)及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不力、处置缓慢、出现违法建设管控不力等情况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员及为违法建设提供“保护伞”人员的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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