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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30 14:45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2020〕16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进一步

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普宁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反映。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普宁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就业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更大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揭府〔2020〕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稳定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落实国家、省和揭阳市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调整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缴费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开展社会保险欠费集中清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符合享受国家、省和揭阳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按国家、省和揭阳市相关政策执行。2019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继续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落实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至2021年度)。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并将所有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政策,以及困难企业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结合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在国家、省和揭阳市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的企业,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针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的劳资关系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2020年6月底前,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前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承建的新开工项目可免缴。对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小微企业利率定价机制,继续保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合理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业务考核分值权重,健全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贷款容忍相结合制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用好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提供利率上限不超过一年期LPR减100个基点的优惠利率信贷支持,并通过配套的财政贴息,确保相关企业的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落实《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精神,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鼓励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接省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补助政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19年起新增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

  (四)加快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加快重点产业园区建设,牢固树立“产业链”招商工作思维,按照“项目+园区+产业”的工作思路,结合各区域产业带、产业群培育情况,加大与珠三角地区对接力度,建立有转移意愿项目台账,实行定向跟踪和精准服务,着力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产业特色强的项目,加快“强链”“补链”“延链”,形成龙头带动、配套协作的产业园区发展格局。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利用存量用地、城市更新、整治统租等渠道加大标准厂房供应,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相关企业对接省内、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企业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

  (市人社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医疗保障局、金融办、残联、科技工业园管委会、英歌山工业园管委会、税务局、人行普宁支行、揭阳银保监分局普宁监管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二、积极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建立岗位绩效、职业技能水平考核激励机制,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支持文旅产业发展,打通文商旅体的消费渠道,对惠民旅游活动、推介会等促进文旅消费活动给予扶持,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适当向文旅企业倾斜。培育我市服务外包市场,支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专业服务。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按照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鼓励通过发行永续债等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依法依规筹措重大项目资本金。继续做好2020年专项债项目申报和储备工作,建立专项债项目动态储备工作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储备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确保有一大批开工条件成熟、可随时拿得出来的专项债项目,为后续申请专项债夯实项目基础。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引导骨干建筑企业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支持企业拓展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机场、水利、生态环保等市场,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城市更新。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扩大出口承保规模,进一步降低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培育省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大力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等战略性产业集群,聚焦高性能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生物医药、人工智能及机器人等领域,打造一批优势新兴产业集群。推进5G在垂直领域行业的融合应用。落实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

  (市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大力实施服务基层项目促就业。继续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开展基层医疗卫生等机构急需紧缺人才专项招聘。扩大征集应届高校毕业生入伍规模。开发一批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参照当地同等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给予补贴,最长补贴2年。

  (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原则上可再安置一次。

  (十一)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年度内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贴。被评为“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的,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二)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对灵活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申请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不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指导用工需求方与其协商签订协议,合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安全保护等基本权益。

  (市人社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征兵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四、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的担保贷款,按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为20%,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免担保机制。认真落实从失业保险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措施。

  (十四)加大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补贴落实力度。返乡创业人员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对在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继续实施返乡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奖补政策。鼓励建设村(社区)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符合条件的按每个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充分发挥中国邮政普宁分公司电商、营销、物流等服务优势,鼓励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开展电商服务。加快推进信息进村入户,2020年基本实现益农信息服务行政村全覆盖。在制订年度土地征收整合储备计划过程,要优先将返乡创业用地列入年度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及时组织报批用地。积极组织发动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省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因疫情影响经营受损,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及时还贷的,借款人可在疫情解除后30天内恢复正常还款并继续享受贴息。

  (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人行普宁支行、中国邮政普宁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五、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十五)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将基层就业补贴、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扩大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2021届起求职创业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实施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行动,今明两年各级事业单位要拿出空缺岗位的一定比例招聘高校毕业生。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此项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相关人员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再给予用人单位见习留用补贴。2018年毕业仍在就业择业期内(含2018年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延长期间毕业生仍可享受原相关政策待遇。持续优化国有企业人才结构,招收大专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比上年实现一定比例的增长,注重招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对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各类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符合条件的落实见习留用补贴。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按每人1万元给予补贴。将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5000元。被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中实施以工代赈,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市人社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扶贫办、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六、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

  (十六)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广东技工”与现代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围绕我市现代产业规划与布局,优化院校专业设置、区域布局、人才培养结构,推行校企双制办学,扶持建设一批省级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推动中职学校重点打造一批产教深度融合、社会认可度高的“双精准”专业。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支持各类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和企业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实施新职业开发计划。推进“潮菜师傅”工程助力乡村振兴发展,加强乡村“潮菜师傅”人力资源开发,推动乡村产业兴旺,促进农民生活富裕。推进“南粤家政”工程服务保障改善民生,大力发展母婴、居家、养老和医疗护理等服务,解决城市“一老一小”服务需求问题。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一批“南粤家政”相关专业,开展“南粤家政”学制技师培养试点,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农村电商”“乡村工匠”重点行动,实施十大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工程,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充分利用“互联网+”培训方式,重点推进企业职工线上适岗培训,根据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3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不超过1000元。继续实施紧缺急需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上浮30%的政策。组织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市人社局、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大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十七)全面落实帮扶政策措施。指导确需较多裁员的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等工作。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建立失业人员实名制台账和定期联系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服务。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实现再就业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保留6个月低保待遇。

  (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总工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八、强化就业服务供给

  (十八)做好重点用工企业用工保障。继续实施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制度,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人才服务专员,开展“专精特新”企业进校园、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等系列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保障机制,保障重点企业尽快达产复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介绍员工,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招工难问题,帮助企业招工、恢复生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给予一定补贴。鼓励企业“点对点”组织专车、专列等方式帮助异地务工人员返普返岗,可给予一定补贴。大力推进网络招聘会和远程视频招聘,为企业和求职者提供“零接触”、免费线上公共就业服务。

  (十九)帮扶受疫情影响人员就业。将受疫情影响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首次受理截止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对在市内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的湖北籍2020届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二十)夯实就业服务平台。严厉打击“黑中介”“工头”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要在本单位和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加强“村企”“园村”“校企”招聘对接,深化省外、市外劳务合作。对提供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服务补助。疫情防控期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办理就业创业补贴等业务的扶持对象,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

  (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九、提高就业失业监测研判能力水平

  (二十一)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研判机制。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系统,推行就业实名制。劳动者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对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无业的新成长劳动力实行承诺制失业登记,免提交失业证明材料。加强大数据比对分析,加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影响跟踪应对,健全就业形势研判机制,同步制定应对措施。对承担就业失业监测任务的企业工作人员,按每月200元给予补贴;每多承担一项就业监测任务的,补贴标准提高50元。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将处置就业风险支出纳入各级财政应急储备金使用范围。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协调和应急处置,稳定社会预期。

  (市人社局、财政局、统计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普侨区管委会负责)

  十、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二十二)落实稳就业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就业领域的重大问题,统筹抓好稳就业各项工作。要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享受政策的便捷性。

  (二十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平面媒体、电视广播媒体、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推广稳就业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联系方式,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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