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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6-01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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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的通告

普府通〔20234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破坏耕地、违法建设等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遵守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严格按照《普宁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普市办电〔2019〕76号)、《普宁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普府规〔2021〕3号)的规定执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立即停止一切土地违法活动。凡是违法占用土地建设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依法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土地违法犯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永久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十亩以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五、严肃追究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强化日常巡查监管,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行为。凡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移交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组织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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