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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税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
来源:普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20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普府规〔2023〕5号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

发展财税金融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场,市府直属各单位:

  《普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税金融支持措施》业经市委十四届第60次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十六届3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普宁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普宁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财税金融支持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揭阳市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凝聚招商引资合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揭阳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大力推进招商引资,增强产业竞争力,全面加快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支持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措施内容

  (一)财政资金支持措施。

  1.市财政拟安排5000万元的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助力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支持各部门出台产业扶持政策,对新引进的落户企业和产业发展项目给予奖励,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上市融资发展,鼓励企业在我市辖区内缴税纳税,发挥财政“撬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

  2.项目落地奖补优惠措施。对符合“三贡献一高一强”要求,在我市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我市辖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其在建的工业厂房(容积率原则上在2.0以上,多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4层,带工业电梯且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纳入奖励范围)按建筑面积第一层奖励30元/平方米,第二层奖励40元/平方米,第三层奖励5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奖励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两阶段兑现:已竣工验收并明确投产时间后兑现50%的奖励资金,项目投产后三年内达产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

  3.引进项目投资奖励。对新引进项目竣工投产后且达到协议约定条件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获得上述第2条奖励措施的工业厂房投资除外,不再重复奖励)。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且在我市辖区内缴纳税收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对我市新引进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照“一企一策”整合涉农资金项目予以支持。

  4.企业融资贷款贴息补助。(1)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补助。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等项目发生贷款的,根据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年贴息不超过30万元。(2)应收账款融资奖励。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

  5.企业上市融资奖励。凡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银行基本账户在我市辖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共普宁市委 普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普宁市拟上市公司专项扶持资金实施及管理的意见》(普市发〔2010〕1号)规定给予奖励:在主板(A股)上市的,给予企业1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小板上市的,给予企业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给予企业8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完成股改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对我市成功创建揭阳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在揭阳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条件下,本级财政给予叠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成功创建县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本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扶持农业产业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营主体,重点发展生产、加工、物流、配送、销售“一条龙”大农业产业,相关项目优先纳入我市涉农统筹资金项目库,优先扶持建设。

  7.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适用范围内,支持协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申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鼓励企业依法依规多渠道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优化投资供给结构,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控紧密结合、协同推进。

  8.推进数字财政建设,提升财政工作效率和服务,当好“企业服务员”。综合运用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改革成果,第一时间做好资金分配下达,资金直接从财政拨付至企业,减少中间环节,快速到位,让红利及时送到企业。

  9.精简代理记账许可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实施“网上办证为主,实体办证为辅”,实现“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开通服务企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压缩初审办理时间,为服务业企业提供信用风险预警服务,辅助企业规避信用风险。

  (二)减税降费退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3.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5.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其他现行有效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融资担保和货币金融支持措施。

  1.积极用好降准、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信贷资金投向民营小微等重点领域;将商业银行开展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相关指标作为财政资金存放管理的参考依据,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2.鼓励银行机构完善循环额度贷款、无还本续贷等小微企业金融产品,提升对个体户、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效率;支持银行机构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3.开展“聚焦高质量 金融暖企行”专项活动,提升主动服务意识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市场管理方、监管部门等召集作用,针对纺织服装、中药材、电子商务等专业市场和乡村振兴、“专精特新”、科创、绿色等薄弱环节及重点领域,召开银企对接活动,搭建“银政企”零距离沟通交流平台。

  4.根据揭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运营模式,及时收集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信息,协助推送企业申请加入揭阳市重点中小微企业库,支持入库企业申请揭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5.辖区银行机构对于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小升规”培育库的企业,可提供150万元的免抵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对于规模以上企业,推出纯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可达500万元;针对专精特新企业,推出纯信用贷款最高授信额度可达3000万元;加强与粤财担保、广东农担等的合作,为辖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三、措施规定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本措施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措施涉及财政资金奖补的,由各职能部门按规定出台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申报,负责审核报批等具体工作。

  四、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措施在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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